私募基金“暴雷”后的維權路徑實務研究引言近年來,私募基金暴雷事件頻出,直接導致不少投資者在私募投資中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尤其是當私募運營中涉嫌非吸、內幕、操縱、侵占等各類犯罪時,維權的歷程尤為艱辛。私募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合同糾紛中,時常會涉及到民商事責任的認定,也會涉及到上述刑事犯罪的追究。目前,私募基金合同糾紛領域的刑民交叉趨勢不斷加強。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中有哪些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刑民交叉應如何協(xié)同處理是私募基金合同糾紛刑民交叉領域不可回避的兩個基本問題。因此,筆者從上述兩個問題入手,對私募基金合同糾紛的刑民交叉問題展開研究并予以界定,以期給讀者一些參考。
一、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罪名及犯罪行為(一)募集階段募集是私募基金運行的第一階段,在此階段中,存在因私募基金的真實性問題引發(fā)刑事犯罪的可能。因此,在募集階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可能借私募基金之名而行違法犯罪之實。基金托管人明知管理人存在犯罪行為,故意不履行監(jiān)管責任或者放任犯罪行為發(fā)生,可能構成相關刑事犯罪的共同犯。具體罪名如下:0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募集階段,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行為表現(xiàn)有:1)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fā)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2)虛構利用未辦理備案的私募基金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或高額回報的方式吸收不特定社會公眾資金的。02、集資詐騙罪[2]募集階段,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犯罪行為表現(xiàn)有: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私募基金事實或者隱瞞相關真相的行為,騙取集資款項的行為。03、合同詐騙罪[3]募集階段,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犯罪行為表現(xiàn)有: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私募基金合同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資金投向或用途,從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2)收受投資人給付的投資款后逃匿的。[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二條之規(guī)定。[2]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
(二)運行與贖回階段在運行與贖回階段,因為投資人無法實際參與投資,所以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可以利用管理資金的權利將資金轉出他用。而基金托管人如果明知管理人存在犯罪行為,故意不履行監(jiān)管責任或者放任犯罪行為發(fā)生,可能構成相關刑事犯罪的共同犯。具體罪名如下:01、職務侵占罪[4]本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和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人的資金據(jù)為己有,便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02、挪用資金罪[5]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相比,如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和員工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人的資金進行挪用,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便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4]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
二、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中刑民交叉協(xié)同處理的問題究竟什么樣的案件是刑民交叉案件?法律對此并無明文規(guī)定,理論界不少學者嘗試對此進行定義。有學者將刑民交叉案件定義為“既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且相互之間存在交叉、牽連、影響的案件”[6],亦有學者將其定義為“在法律事實上存在交叉的刑事、民事案件”[7]。相關司法解釋是從在滿足什么情況下應該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或何種情況下應該“刑民并行”的角度進行規(guī)定的。在研究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中刑民交叉協(xié)同處理的問題時,筆者嘗試從法律主體、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角度區(qū)分不同情形,針對不同情形進行處理。[6]參見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中國法律出版社,2007年[7]參見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類型及處理原則,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10第5期。
01、同一主體不同法律事實按刑民分開審理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經濟犯罪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p>因此,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確立了主體相同、法律事實不同,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刑民分開審理為原則。02、同一主體相同法律事實按刑事優(yōu)先審理的原則《經濟犯罪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睆奈牧x解釋角度,對比《經濟犯罪規(guī)定》第一條的內容,差別在于:第一條規(guī)定的是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情形,應刑民分開審理;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同一民事法律關系和事實中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應刑事優(yōu)先,駁回民事主體的起訴。因此,法律上確立了同一主體相同法律事實按刑事優(yōu)先審理的原則。03、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事實相關聯(lián)的協(xié)同處理原則如果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事實相關,審理原則該當如何?根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xù)審理?!币虼?,根據(jù)民商事案件是否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進行類型區(qū)分:如果民商事案件以刑事案件結果為依據(jù)且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遵照“先刑后民”原則,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結果為依據(jù),則仍按照同一主體不同法律事實刑民分開審理的原則進行審理。
在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中,因實踐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大多表現(xiàn)為《刑法》相關罪名中的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投資者在提起民商事訴訟或仲裁的同時,往往也會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刑事案件與民商事案件的選擇上,不存在孰優(yōu)孰劣之分,二者均為可以保護投資人合法利益的手段。但若同時選擇提起民商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則需要慎重考慮刑民交叉實體和程序上帶來的優(yōu)先性和訴訟中止的問題,如處理不當,反而付出大量的時間成本,從而可能導致案件后續(xù)的開展與案件執(zhí)行存在障礙。在實際操作中,例如,若客戶是投資者,在公安部門已經就私募基金立案的情況下,提起民事訴訟有前期成本且被駁回起訴概率大,通過刑事退贓退賠程序主張權利可為首選方案;若客戶是出具過擔保函的被告,“先刑后民”則可以成為抗辯理由?;诖?,業(yè)內人士可以根據(jù)所涉基金實際情況及客戶的法律地位,提供最合適的處理策略。
爭議解決部Dispute Resolution Dept.君倫爭議解決部是君倫內設的專門處理爭議解決糾紛的專業(yè)部門。爭議解決部善于圍繞客戶的目標和需求,結合非訴訟思路,精準制定全方位、立體化的爭議解決方案,最大限度的維護客戶合法利益。在處理各類糾紛案件時,能準確把握案件的爭議解決方向,尤其擅長各類買賣合同糾紛、股權糾紛、房地產糾紛、公司治理糾紛、境內外金融機構聯(lián)貸案糾紛、跨境民商事糾紛和跨境民商事判決、仲裁的承認與執(zhí)行。該部門尤其擅于處理重大、疑難、復雜及涉外案件,有最高院再審成功案例。此外,在全國各省市高級人民法院有眾多一審、二審及再審案件代理經驗,曾代理了中國第三例、上海第一例《緊急仲裁員決定書》案件。
一、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罪名及犯罪行為(一)募集階段募集是私募基金運行的第一階段,在此階段中,存在因私募基金的真實性問題引發(fā)刑事犯罪的可能。因此,在募集階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可能借私募基金之名而行違法犯罪之實。基金托管人明知管理人存在犯罪行為,故意不履行監(jiān)管責任或者放任犯罪行為發(fā)生,可能構成相關刑事犯罪的共同犯。具體罪名如下:0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募集階段,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行為表現(xiàn)有:1)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fā)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2)虛構利用未辦理備案的私募基金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或高額回報的方式吸收不特定社會公眾資金的。02、集資詐騙罪[2]募集階段,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犯罪行為表現(xiàn)有: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私募基金事實或者隱瞞相關真相的行為,騙取集資款項的行為。03、合同詐騙罪[3]募集階段,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犯罪行為表現(xiàn)有: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私募基金合同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資金投向或用途,從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2)收受投資人給付的投資款后逃匿的。[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二條之規(guī)定。[2]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
(二)運行與贖回階段在運行與贖回階段,因為投資人無法實際參與投資,所以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員工可以利用管理資金的權利將資金轉出他用。而基金托管人如果明知管理人存在犯罪行為,故意不履行監(jiān)管責任或者放任犯罪行為發(fā)生,可能構成相關刑事犯罪的共同犯。具體罪名如下:01、職務侵占罪[4]本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和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人的資金據(jù)為己有,便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02、挪用資金罪[5]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相比,如管理人及相關高管和員工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人的資金進行挪用,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便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4]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
二、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中刑民交叉協(xié)同處理的問題究竟什么樣的案件是刑民交叉案件?法律對此并無明文規(guī)定,理論界不少學者嘗試對此進行定義。有學者將刑民交叉案件定義為“既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且相互之間存在交叉、牽連、影響的案件”[6],亦有學者將其定義為“在法律事實上存在交叉的刑事、民事案件”[7]。相關司法解釋是從在滿足什么情況下應該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或何種情況下應該“刑民并行”的角度進行規(guī)定的。在研究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中刑民交叉協(xié)同處理的問題時,筆者嘗試從法律主體、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角度區(qū)分不同情形,針對不同情形進行處理。[6]參見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中國法律出版社,2007年[7]參見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類型及處理原則,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10第5期。
01、同一主體不同法律事實按刑民分開審理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經濟犯罪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p>因此,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確立了主體相同、法律事實不同,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刑民分開審理為原則。02、同一主體相同法律事實按刑事優(yōu)先審理的原則《經濟犯罪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睆奈牧x解釋角度,對比《經濟犯罪規(guī)定》第一條的內容,差別在于:第一條規(guī)定的是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情形,應刑民分開審理;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同一民事法律關系和事實中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應刑事優(yōu)先,駁回民事主體的起訴。因此,法律上確立了同一主體相同法律事實按刑事優(yōu)先審理的原則。03、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事實相關聯(lián)的協(xié)同處理原則如果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事實相關,審理原則該當如何?根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xù)審理?!币虼?,根據(jù)民商事案件是否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進行類型區(qū)分:如果民商事案件以刑事案件結果為依據(jù)且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遵照“先刑后民”原則,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結果為依據(jù),則仍按照同一主體不同法律事實刑民分開審理的原則進行審理。
在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中,因實踐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大多表現(xiàn)為《刑法》相關罪名中的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投資者在提起民商事訴訟或仲裁的同時,往往也會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刑事案件與民商事案件的選擇上,不存在孰優(yōu)孰劣之分,二者均為可以保護投資人合法利益的手段。但若同時選擇提起民商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則需要慎重考慮刑民交叉實體和程序上帶來的優(yōu)先性和訴訟中止的問題,如處理不當,反而付出大量的時間成本,從而可能導致案件后續(xù)的開展與案件執(zhí)行存在障礙。在實際操作中,例如,若客戶是投資者,在公安部門已經就私募基金立案的情況下,提起民事訴訟有前期成本且被駁回起訴概率大,通過刑事退贓退賠程序主張權利可為首選方案;若客戶是出具過擔保函的被告,“先刑后民”則可以成為抗辯理由?;诖?,業(yè)內人士可以根據(jù)所涉基金實際情況及客戶的法律地位,提供最合適的處理策略。
爭議解決部Dispute Resolution Dept.君倫爭議解決部是君倫內設的專門處理爭議解決糾紛的專業(yè)部門。爭議解決部善于圍繞客戶的目標和需求,結合非訴訟思路,精準制定全方位、立體化的爭議解決方案,最大限度的維護客戶合法利益。在處理各類糾紛案件時,能準確把握案件的爭議解決方向,尤其擅長各類買賣合同糾紛、股權糾紛、房地產糾紛、公司治理糾紛、境內外金融機構聯(lián)貸案糾紛、跨境民商事糾紛和跨境民商事判決、仲裁的承認與執(zhí)行。該部門尤其擅于處理重大、疑難、復雜及涉外案件,有最高院再審成功案例。此外,在全國各省市高級人民法院有眾多一審、二審及再審案件代理經驗,曾代理了中國第三例、上海第一例《緊急仲裁員決定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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